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Association of Micro-credit,缩写为WAM。
第二条 协会是促进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普惠大众创业,合作发展、规范运营的民间组织,并在温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业自律组织,凡温州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以“自律互助、规范发展、诚信经营、服务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等文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沟通合作;
(三)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和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参观考察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六)组织会员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研究共同开展新业务,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八)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奖励、宣传优秀会员和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活动,树立行业标杆,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九)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愿意履行义务,按章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咨询、培训、考察、合作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小额贷款行业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和举报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行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本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范围和职能;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的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要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和大会决议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核会员的入会申请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年度预决算、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和机关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规定年龄;
(四)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超期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会员大会;
(二)会同其他副会长,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召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五)聘任秘书长,负责协会年度工作安排,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会长可以委托其他副会长召开理事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交办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协调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交办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发协会日常业务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务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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