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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恐实现阳光梦 低杠杆仍制约行业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网

  小贷恐实现阳光梦 低杠杆仍制约行业发展
  国家政策的引导加上实实在在的市场空间,试点四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广东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汇集民间资金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是小贷公司试点的宗旨。
  而近日广东小贷圈内多位人士透露,国家已原则同意将小贷和担保机构纳入为金融机构的范畴,财政部、国税局、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本周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并将根据调研结果拟定相关文件和细则,正式为小贷和担保公司正名。此消息一出,到是让圈内人士兴奋不已。“营业税降低至3%,所得税将为15%,”某小贷公司非常直接地道出其中好处。
  成长空间备受制约
  以小贷公司为例,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2012年12月9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不过,小贷公司的是不是金融机构的性质问题,仍然没有正式明确。
  “不是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到极大限制,”据另一位小贷人士称,小贷公司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向银行融资,不仅有融资杠杆的限制,还有能融资的银行数量的限制。此外,除银监会出台的文件之外,还有各地政府出台的规定,严重制约着业务的发展,难以壮大。
  不仅如此,小贷公司无法与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类歧视性政策”,更加重了它们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不对等地位。目前,小贷公司的税收参考的一般工商企业,营业税为5%,所得税为25%。仅西部地区因西部大开发的国家战略优势,当地的小贷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也使得西部地区的小贷公司发展迅速,甚至不逊于东部地区。
  尽管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未来可获得金融牌照。但至今仍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能转制成功,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规定称“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转为村镇银行,意味着我们将丧失主导权,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小贷公司的人士称。
  小贷公司真实盈利水平不高
  同属新兴者的担保业近年经历的危机往往会让人对小贷公司的前途也产生担忧。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存在着天生的区别:担保公司在整个信贷链条中主要充当中介的角色,体现为一种金融工具的作用,如果银行不提供授信额度,担保公司的业务就不能展开,因此很多时候受制于银行;而由于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资本、银行贷款等几块,其充当的更多是独立放贷人的角色。
  目前广州业内从银行融资的杠杆比例一般为1∶0.5。较少的企业可以做到1∶1。而在全国范围内,极个别地市可以做到1∶2,甚至更高。由于资金来源中,股东资本占比较大,这一点让小贷公司与受制于银行的担保公司相比,其经营自由度更大。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最高可做到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譬如,一年期的贷款息率,银行是6个点的话,那么小贷公司一年最高可以做到24个点。
  不过,要达到这样的利润空间并不容易。实际情况是,小贷公司的客户量并不大,也不好找;其次,客户借款的时间普遍较短。即便做到银行四倍利率放贷,假设客户只需要三个月甚至一个月的话,这笔贷款的利息就只有6%,甚至更低。
  坊间称流传着小贷公司吃的是银行的“剩饭”。但也有小贷公司从业者告诉记者,银行贷款门槛较高,虽然近年来银行偏向中小微企业作了一些调整,但要找银行贷到款依旧很难,现有的体制下,银行并不能完全给中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而这部分客户的确会成为小贷公司的准客户源。不过,相比之下,小贷公司的优势在于批贷时间短,方式也极其灵活。“一些需要资金时间短的客户往往会考虑找小贷公司,利率虽然比银行贵,但比民间金融要便宜。”
  而且一些小贷公司提供的借贷资金并不是企业融资的全部,比如企业主要是向银行融资,但是银行因为受制于信贷政策的影响,企业还有少量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针对这部分的需求,小贷公司可以支持,虽然利息比银行要高,但整体而言,这部分资金的财务成本对企业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另外,小贷公司借贷时间和方式颇具灵活性。企业可能只是现阶段资金紧张,而小贷公司可以提供阶段性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同样适用。
  要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的初衷,小贷公司路漫漫
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小贷公司的定位仅是其有效的“补充”。作为新生事物,专业人才缺乏、杠杆率偏低等等,都成为掣肘小贷公司前行的障碍。另外,基于其与民间借贷的相似性,市场也存在不少对小贷公司的误读。
  作为信贷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贷款只是其中的一件商品,小贷公司更多的是在从经营的角度经营贷款,而获得利润也是其追求的目标和维持生存的支撑点。小贷公司目前的盈利水平并没有市场传言中的那么高,小额贷款的利率也并非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现在虽然国家已原则上同意将小贷和担保机构纳入为金融机构的范畴。但不少的专家及本土小贷行业人士分析认为,小贷和担保机构统一收编为金融机构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不大。而研究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次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正式纳入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可能比较现实。
    
浏览次数:1729 2013-11-13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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