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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P2P网贷为小微金融增砖添瓦

来源:中国小额信贷联盟

新华社《金融世界》2014年第4期对白澄宇先生的专访文章
  1、过去一年多,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的一种业态,可以用“野蛮生长”来形容,对于投资者而言,既爱又恨:一方面低门槛、高收益、灵活多样,带火了草根理财;另一方面P2P行业乱象丛生,扑朔迷离。您怎么理解P2P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
白澄宇:P2P是个舶来的英文peer to peer缩写。在互联网领域是指WEB2.0时代的点对点信息交互技术,与WEB1.0时代依靠网站服务器的数据中心交换数据不同,P2P是通过电子协议和点对点系统程序在用户间完成直接的信息发布、搜索、交换、下载等任务。后被引用到金融领域,成为P2P网贷,则是利用互联网的P2P概念和技术,抛弃银行等中介机构,通过P2P网络平台,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评级,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直接的信贷供需匹配,通过电子协议确立借贷关系,然后通过银行账户完成资金的拨付及回收。
  这种模式之所以大受欢迎,主要是因为通过借贷双方在线的直接交易,去掉了银行这样的高成本中介机构,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也就是较低的借款利率和高于银行存款的投资回报。通过互联网在线交易,是降低成本的必要条件。
与普通P2P信息交互网站(如音像分享)不同,P2P网贷平台上运行的交易信息不是数码文件,而是信息所代表的借贷资金。而P2P平台是否可以承担资金支付的功能,则要看各国法律是否允许P2P平台从事支付业务。比如在美国,P2P平台须有“货币转移机构“牌照才可从事支付业务。因此,美国著名的P2P机构LENDING CLUB目前是与银行合作,由银行完成借贷双方的资金拨付及回收。在中国,目前只有银行和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合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
  既然是借贷双方的直接交易,双方是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须承担直接的违约损失。P2P借贷平台只是提供撮合等信息服务,并不参与交易,否则就不是直接交易平台。至于平台是否可以在信息服务基础上提供辅助交易的其他业务,比如借款人信用评估、为交易提供担保、还款管理和催收等,则要看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为融资活动提供担保,需要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有些借款项目迟迟无法满标的情况,借款人无法迅速融资已解决资金需要,部分P2P借贷平台采用内部人先垫资放款然后将债权转让给其他小投资人的做法,叫转债权模式。这种模式下,又有很多变化的方式,例如,有的是期限错配后转让,有的承诺,如果借款人不还,由原债权人无条件回购。在中国,为个人需要转债权是合法的,但为平台交易需要而通过公司关联人大规模从事资金归集和转债权业务,则涉嫌非法集资。
  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和风险定价,是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P2P平台要承担借款人信息真实性与可靠性的责任。如果因借款人信息有误或风险评估不可靠而造成投资人损失,P2P平台要承担信息失误的法律责任。
  总之,从P2P网贷的基本原理可以看出,P2P平台其实只是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参与交易并提供还款保障的信用中介机构。一般来讲,信用中介机构是要持照经营的。除非P2P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获得其他金融牌照,否则不能从事超出信息服务范畴的金融业务。
  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为枳。P2P被引入中国后,由于金融市场的大环境和土壤不同,其业务模式就发生了变异。
  在美国,P2P借贷平台主要靠可以在线获取的个人征信数据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但国内尚没有发达而开放的征信系统,P2P平台不得不走到线下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这样就与从事线下借贷的传统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和机构产生了交集。那些早已存在的传统民间借贷活动也趁机搭便车,换个P2P马甲开展业务,P2P成为民间融资活动的新外衣。甚至有传统民间借贷机构受P2P启发,从线下走到线上,突破了以往地域与社交范围的限制,造成P2P行业野蛮生长、乱象丛生的现象。
  2、您认为当前主流的P2P业务模式有哪些?其中哪些具有可持续性?
  白澄宇:由于目前没有正式的监管规则,没有法定的P2P的范畴和模式,我们只能对市面上以P2P名义开展的业务进行分类分析。
  第一种是按业务主要场所,分线上和线下两类。线上模式是主要在互联网上收集处理借款人信息、获得投资客户并进行撮合交易。线下模式则是主要通过开实体门店,销售人员与借款人和投资人面对面接触开展业务。从短期看,由于缺少征信系统,而且人们还不太接受在线给陌生人放贷,纯线上业务发展缓慢,线下业务有优势。但从长远发展看,线下模式失去了互联网的低成本运营优势,无法与银行竞争,最终会被淘汰。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线上业务的优势将逐渐显现。未来,如果线上的信审能达到银行同样的风险管理水平,P2P业务将会替代银行在小微领域的信用贷款业务。
  从监管角度看,互联网上开展的业务可以通过网络交易数据进行监控,比线下业务更易监管。如果监管当局愿意对P2P业务进行监管,必然选择监管成本和风险相对低的方式,将P2P定义为只在网上经营的信贷信息中介业务,将线下业务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
  第二种分类为居间交易和直接交易模式。居间交易是指平台关联人先放款,形成个人的信贷资产池,然后将债权转给投资人,从投资人那里回收资金再放贷。普通投资人为了债权变现而转债权是合理合法的。但平台关联人转债权行为是为了便利交易开展的成规模的经营性业务,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因在平台内部产生了公众资金的归集,这类业务涉嫌非法集资。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官员关于P2P的监管意见,此类业务触碰了法律红线,未来将被禁止。
  第三种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分。信用中介模式就是平台实际承担了贷款的兑付责任,具体做法如: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如果出现违约,平台直接赔付投资人;平台以债权回购协议为投资人提供本金及利息保障,如果出现逾期,平台自动回购投资人债权。银监会官员建议P2P应该只是信息中介,不得成为承担风险的信用中介。
  第四种分类是债权原配和期限错配模式。所谓期限错配,就是平台通过资金池,将协议的长期借款拆分成短期借款合同提供给投资人,这样既可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又可增加投资人资金的流动性,所以备受市场欢迎。但这种模式是以资金池为基础的间接交易,平台实际承担了兑付短期债权的责任,对P2P平台的流动性管理要求极高,也是一种信用中介形式。这种模式也在银监会官员的监管意见否定之列。
  抛开法律和监管问题不论,居间转债权、信用中介和期限错配等业务在商业模式上也存在很大挑战。这些模式都要求P2P平台提供充足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兑付的需要。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这些模式势必比轻资产的纯信息中介模式的成本高,长期来看不具备竞争力。
  3、2014年,跑路、失联的平台数量每月持续上涨,平均每6家平台就有一家“出事”,投资者损失也高达60多亿元。P2P行业如此之高的“出事率”,最主要原因是什么?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P2P网络借贷吗?怎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白澄宇:如果大家认清国内P2P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方式和“马甲”,则就不会对目前出现的平台跑路现象大惊小怪了。
  民间融资倒闭现象历来就经常发生,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概率。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整个社会融资的风险性对较小;经济下行期,全社会借贷风险都会增加,民间融资也不例外。总体来说,民间融资倒闭的肯定比正规金融机构多,但倒闭的机构和造成的损失与民间融资的整体数量和融资额比,还是有限的,是不特大的概率事件。这个概率基本与民间融资的利率成正比,民间融资风险越高,市场的利率水平就越高。民间融资是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的方式来维持整个系统的运转。倒闭发生后,只是碰巧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运气不好,对整个民间融资市场影响有限。
  我提出了中国“二元金融体系”的观点,认为中国金融市场是由正规金融体系和民间融资体系共生共存的,民间金融体系不只是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更是中国普惠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对民间金融持支持态度。同时,应该通过阳光化和规范化,防范民间融资系统风险的发生。
  最近P2P行业倒闭的概率似乎超过了传统民间借贷,我认为有以下原因:
  1)传统民间融资是在一定的熟人社会圈子里开展,虽然没有监管,但可以靠社会关系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如果民间融资经营者出现倒闭,会被亲朋与社会压力逼得走投无路,因此也会以谨慎态度从事经营。传统金融虽然也存在恶意欺诈,但在一定的社交范围内,欺诈成功的概率不高。
    而P2P平台利用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的社会关系界限,是纯粹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缺少法律和监管的环境下,无论是借款人还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增加,欺诈成功的可能性增加。
  人们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风险早已了解,在参与民间融资时会比较谨慎。而P2P借贷利用新的概念和互联网的营销攻势,制造了一种高大上的形象,让出资人一时忽略了其民间融资的本质,而放松了警惕,这也增加了道德风险,为欺诈行为制造了条件。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热炒,让各种投机者纷纷入场,不乏会有更多的欺诈者也尾随而来,兴风作浪。比如一些“打新”的“黄牛”,专找以高回报吸引出资人的平台投资,并趁有人接盘时迅速退出,造成平台很快倒闭。
  2)从事传统民间借贷的经营者多是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否则很难获得出资人的信任。他们的社会经验也为其经营能力提供了基础。而P2P行业的从业者多为凭着一腔热血但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很难有效经营管理复杂而高风险的业务,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3)互联网P2P借贷平台对信息技术的安全性要求很高,这是传统民间金融所不必具备的条件。越是被热炒的互联网行业,越会吸引黑客攻击。如果平台没有过硬的互联网安全防范能力,很容易被黑客打垮。
   P2P借贷依旧属于民间融资范畴,和传统民间融资一样,现有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可以解决跑路问题的。民间融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按合同法执行。法院已经可以接受电子协议和凭证作为证据。投资者如果遭遇欺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平台因经营不善倒闭,投资者应该要求平台继续帮助投资人催收贷款。如果借款人拒绝还款,可以要求平台协助提供证据,起诉借款人。
  政府的职责应该是加强对公众的金融教育工作,特别要提醒他们,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民间融资,投资者一定要清醒和谨慎。民间融资虽然回报高,但风险也很高。运气好的可以赚钱,运气不好的可能连本金都拿不回来。民间融资是个人投资行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政府并没有给民间融资机构金融牌照,政府不承担监管责任,出了风险要由投资人自己承担,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如今中国大妈已经适应了股市的风险,不会再因股票暴跌而找政府抗议。也应该让参与P2P出资的群众习惯P2P的风险,不要出了问题就找政府解决。有了风险意识,才能让出资人更加谨慎,降低平台的道德风险。
    4、P2P网络借贷的各项环节中,资金的安全问题最受监管层和投资者关注,当前,传统的银行业与具备互联网基因的第三方支付都在抢滩布局P2P资金托管业务,您认为未来P2P行业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将开展哪些合作?
  前面说道,P2P平台只是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资金归集和放贷业务。为避免平台动用客户资金违规操作或跑路,新的监管原则要求P2P机构不得接触客户资金,必须将交易资金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但在托管方式上分真假两种。
  真正的托管应该是借贷双方直接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户,然后通过P2P平台借款或投标,借贷双方资金都是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在个人账户间划拨。这是监管部门认可的托管方式。
  假托管是由P2P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统一结算账户,借贷双方的资金都打入平台开设的这个账户进行交易。表面看交易账户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那里,但因为这个账户的开户人是P2P平台或平台内部的个人,实际还是由平台控制,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只是平台的出纳。平台还是有权动用这个账户的资金。
  在这种合作基础上,P2P平台可以与银行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其他合作。目前已经有P2P平台与银行合作,分享客户资源,共建征信数据。未来还可以合作开展交叉销售,银行可以向有能力的P2P平台外包信审或理财业务。不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受严格监管的,有些合作业务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5、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早在2012年就成立了P2P行业委员会,您也长期专注P2P行业自律的相关工作,您认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在规范P2P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哪些优势?该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白澄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成立于2005年,当初是由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商务部交流中心、社科院农发所、全国妇联发展部和一群没有得到法律和监管认可的公益小额信贷机构发起建立的行业协会组织,其职能主要是政策倡导、行业自律、培训和技术服务、信息交流、融资服务。
  最初加入联盟的P2P平台都是从事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机构,符合联盟的宗旨和定位。随着P2P概念被滥用和跑路现象不断发生,联盟P2P会员希望通过行业自律来澄清P2P业务性质,清除不符合P2P规则的伪平台,为行业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我们于2012年11月成立了P2P行业委员会,旋即于12月召开了国内第一次P2P行业高峰论坛,通过了P2P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自律公约。随后成立了执行小组,制定了公约实施细则,将自律工作开展起来。
  目前P2P行业委员会的职能已经不只是自律工作,还为会员机构提供了一些列服务,包括:
    1)加强P2P机构的交流,互相促进,提高业务水平
    2)帮助会员机构对接征信机构和身份证验证机构,为信审提供便利
    3)帮助会员机构对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团购方式降低费用
    4)联合合规的P2P机构宣传正确的P2P理念,传递行业正能量,促进行业发展
    5)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在监管与从业者间及时传递行业信息和监管动态
    6)开展金融教育,让出资人了解行业风险,让借款人树立诚信观念。
  行业普遍认为,对于一种金融创新,如果过早严格监管,会扼杀创新能力。如果不管,会造成行业混乱。比较有效的方式是,监管部门划定行业边界和底线,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法律和监管底线制定自律规则,并依靠会员和公众的监督开展自律。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希望成为这样的一个自律组织。我们呼吁监管部门尽早正式颁布P2P行业的基本经营原则,为我们的自律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南。
 
来源:新华社《金融世界》2014年第4期专访文章
    
浏览次数:1901 2015-05-14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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