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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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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应宜逊:发展普惠金融应“扩军”银监部门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展普惠金融,就是要让金融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户和普通居民等等,享受到较为平等的良好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中的热点议题之一。我国在发展普惠金融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便是,银行监管部门要进行扩军

  一、发展普惠金融缺少小银行目前,弱势群体享受的金融服务不足,着重表现为融资难融资贵,尤其是融资贵,往往是由于,因而就显得了。

  弱势群体之所以融资贵,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容易从正规银行渠道获得贷款,往往不得不求助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P2P、典当、民间借贷等等影子银行。而这些影子银行的融资利率往往高达20%左右,甚至更多,基本上高出正规银行一倍以上。

  目前,能够将市场主要定位于小微客户的银行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小微型银行。它们囿于规模约束,资金实力弱、单笔贷款上限低、附加服务能力缺、利率又偏高等等,难以觅到优质公司客户,只能面向小微客户。同时,由于规模小、决策快、机制活、接地气,因此在小微客户市场中倒是具有明显优势。二是拥有包括理念、技术、机制在内的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小额信贷模式的银行。它们不论自身规模如何扩大,市场定位始终不变。比如,拥有劳动密集型小额信贷模式的台州银行、泰隆银行等;拥有技术密集型小额信贷模式的浙江网商银行。前一类情况具有普适性。只要银行机构规模小,生存压力会迫使其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后一类情况则就困难了。因为要形成一家具有成熟的小额信贷商业模式的银行很不容易,不少小银行,往往在规模做大后,市场定位也随之升格了。

  综上,毫无疑问,为发展普惠金融,需要大量的小微型银行,而我国目前,恰恰是不缺少大银行,只缺少小银行2014年末,我国的人口是美国4倍半,但是,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下的小银行,美国有6300家,而我国仅有3669家,差不多只有美国的一半。2014年末,我国村镇银行加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只占全国银行机构贷款余额的1.76%,还远远不及当年的城市信用社(1994年末占3.07)。而美国(2011)社区银行的贷款余额占全美国银行的11.2%。可见,当前我国为发展普惠金融,势必需要大量发展小微型银行。

  二、小微金融机构为何发展不快大量发展小微型银行,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目前,从下述情况看,银行监管部门对于发展小微金融机构似欠积极

  1村镇银行发展不快,更没有开放草根银行

  村镇银行的性质是县域小型商业银行,大体上相当于国外的社区银行及我国早些年存在的城市信用社。本世纪初,城市信用社被整顿、清理(包括少数升格)完毕后,我国便没有了县域小型商业银行。直到2006年末,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

  经过8年的发展,2014年末,全国村镇银行已经开业1152家,贷款余额4862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0.60%,另有81家在组建中。但是这个发展速度是偏慢的。全国县级行政区有2853个,2014年末的覆盖率还不到一半,开业数仅相当于银监会规划中的2011年末数(1131)。与当年的城信社相比,更是少得多。1994年末,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5200家,贷款余额占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3.07%。

  村镇银行之所以发展不快,重要原因在于制度设计。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现有的银行法人主发起,成为其子公司(控股或全资);并且主发起银行还需签署多种承诺,实际上为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其实这种做法并不陌生,当年的城市信用社就已经有过,部分城市信用社就是由工、农、中、建等银行组建的,在清理整顿时,就由组建银行收回去自行了断。本来,应当在村镇银行领域发展一批由民间金融资本掌控的草根银行,但是一直没有相关意见出台。甚至在36颁布后,也一直未落实其中的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款。

  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甚慢。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三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其性质是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现有的农信机构均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混合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比如,美国合作金融的存款市场份额高达9.47%。我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47月组建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互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到20146月底为止,全国仅开业49家,仅相当于原规划中的已经要求很低的2011年末数(171)29%,发展速度实在太慢。

  20146月末,全国纳入农经统计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99.3万个,实有成员5606.6万户,如果500户可组建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最多可组建11万余家,而实际上,8年仅组建了50家左右,也就是不到万分之五。如沿海某省,已有农村金融互助组织45家,扶贫基金会727家,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中的农民资金互助会20家;然而,获得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有8家。

  3、小贷公司不可持续。

  只贷不存的小贷公司是20085月,由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出台的。由于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负责风险处置及审批监管,因而发展很快。2014年底,全国已开业小贷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32亿元,分别为同期村镇银行的7.63倍和1.94倍。

  目前,小贷公司发展中的最大瓶颈是缺乏金融机构身份。没有金融机构身份,不能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只能按银监会规定向银行融入占资本金50%的资金。如此低的杠杆率,造成资金成本很高,贷款利率接近民间借贷,以致客户空间狭窄,贷款风险加大。此外,由于不是金融机构,银监部门不承担监管职责,而省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则因缺乏相应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专业人才,难以监管到位,难以有效遏制违规经营行为。这两个问题的发酵,将最终使得小贷公司不可持续。目前这种趋势已经显现。如沿海某省,小贷公司发展出现拐点,今年5月末,全省小贷公司合计,注册资本金同比下降0.35%,可贷资金同比下降8.82%,贷款余额同比下降0.7%,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已经超过12%。

  当前银监会只承认小贷公司为金融组织,而不是金融机构。

  4、对P2P的监管动作相对迟缓。

  近几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甚快。今年6月末,累计成交量已达6835亿元,其中6月成交660亿元,月末余额2087亿元;预计下半年的成交量可超5000亿元,全年可超8000亿元。与此同时,问题也不少。今年上半年出现问题平台419家,是去年同期的7.5倍。因而加强监管甚为迫切。千呼万唤始出来,718日央行等十部委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该行业由银监会监管,且将其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三、对策建议

  首先,上级部门要明确银监会对小微金融机构及影子银行的监管责任。

  对于各类小微金融机构与需要监管的影子银行机构,由谁来监管?有两种思路,一是由银监会监管;二是由省级政府设立省金融监管局来监管。现在看来,还是应当选择前者,后者除了专业素养局限外,地方政府的行为更偏向于发展,即增加资金投入量,与安全、风控的监管要求会发生摩擦,尤其是在目前GDP考核尚未取消、GDP主义还存在之时。

  其次,银监会按照履行监管责任需要进行扩军

  银监会要设立小微金融机构监管局,专门负责监管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及其他需要监管的小微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机构。小微金融机构监管局的架构可参照央行的外管局模式。

  银监会各级机构都需要相应扩军;尤其是要在县域中设立监管支局,其监管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

  再次,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主要是做到、做好三个及时。即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风险苗头,及时依法严肃处置。无论国务院对银监会,还是银监会对下属机构,都应当主要考核是否做到、做好了三个及时。当然,还应当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依法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机构。对于小微金融机构,不能追求零风险,而应追求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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