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
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浙江省审计厅
2013年1月14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
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监督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9月19日印发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七条指明:“各级财政、工商、人行、银监、审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审计部门负责会同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赋予了浙江省审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外部审计的法规依据,同时将审计评价引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考察因素。为贯彻《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审计工作,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监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三个三”审计理念,进一步发挥审计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服务地方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风险。以“提供信息、揭示问题、预防风险,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审计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计或审计调查,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服务。
二、组织管理
(一)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审计监督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原则上要求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三至五年轮审一遍。在项目组织上,由省厅确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省厅汇总全省审计情况向省政府报送综合报告。
在计划管理上,由各市审计机关确定辖区内年度项目数量和审计对象后报省厅汇总,由省厅与相关部门商定后下达项目计划。该项目定为跨年度项目,计划定在次年,项目可在当年开展,各地应提前向省厅报送计划。
在项目实施上,由各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采取上审下或交叉审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报经市审计局同意后,可由县级审计机关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在开展现场审计前,各级审计机关应按《办法》要求,与当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为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时间相衔接,各市项目综合报告应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厅。
(二)小额贷款公司审计(调查)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要求实施,重视操作的规范性,审计(调查)报告原则上应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意见。
三、监督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守法合规经营情况;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贯彻落实宏观政策情况;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五是当地党委政府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落实情况。同时应关注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揭示行业性风险和现阶段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计机关除根据《办法》规定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审计监督外,同时应关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以及管理制度绩效情况。
四、成果利用
(一)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出具的报告一并抄送省厅),同时应抄送同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若采用上审下或交叉审方式,报告还应抄送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应加强与当地金融办、财政、工商、人行、银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探索建立审计成果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二)审计(调查)结果作为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涉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暴力催贷等重大违纪违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涉及完善体制机制和行业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编报审计信息和专报予以反映。
审计(调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
收支行为,应由审计机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提交省厅,统一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各地应做好项目整改跟踪检查,移送处理结果和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项目整改资料归入项目档案。
来源:政府网站 |